山西省以县 (市)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通过煤矿之间合并井田、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资源及相邻煤矿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提高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对布局不合理和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其资源可参与整合;对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城市规划区及交通枢纽区域内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同时积极鼓励和重点支持省内外重点煤炭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煤矿和其他煤炭深加工优势企业对地方中小煤矿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及进行改造与资源整合,实现低成本扩张,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延伸煤炭产业链。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全省矿井数量明显减少,单井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提升和改善;全省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全部淘汰;到2010年,全省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到总产量的90%以上,形成2个亿吨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3个5000万吨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到2015年所有小型煤矿全部淘汰,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资源回采率要有明显提高,其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全省煤矿全部实现资源有偿使用,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关小上大保稳定―――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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