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定义: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称为非法开采,具体如下: 1、越层越界开采:采掘范围超出本矿《采矿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矿界、可采煤层。 2、私挖滥采:煤矿上讲的证照齐全才能进行生产,如果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开采,那就是私挖。滥采的概念也好理解,国家根据煤层的赋存情况规定了一定的采区回采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采用一定的采煤工艺就达不到这个回采率,低于规定就是滥采,由国土资源局进行监控。(大部分私营煤矿都达不到的,呵呵~)
煤矿非法开采,要坐牢吗
不是这样的。请不要害怕。
必须具备一定的情节,导致一定的后果,并且经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执行的,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这个一般是需要煤监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来立案调查的。
一般情况下,就算发现你非法采矿也不过就是责令停止,然后罚点钱了事。现实生活中其实,大部分私人小煤窑或者矿主们都是存在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譬如晋陕蒙豫等产煤县,包括云贵川产煤县的地方小煤矿。只是你光是采煤可以,千万不要出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不要出恶性人身事故。如果是出事了,那么上头来查你一查一个准,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把你一锅烩了。
平时各级惯例例行公事,来矿上走马观花,巡查一番,酒足饭饱再拿几个大信封,高高兴兴下山去。所谓非法采矿也是吓唬人的东东。
如果煤矿出现恶性事件,死亡众多,一般如果认真查这些煤矿,都会有一条罪状,就是非法采矿罪。那真是合并刑责,是要坐牢的。
当前煤矿形势一落千丈,大部分小煤窑主都关门大吉,煤矿人员日子也是举步维艰,很难混的。非法采矿的可能性应该更少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