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
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方式的调整。同时,还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8 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重点解决资源型企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
“十一五”期间,全国资源税收入年均增长 23.97%,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为 417.6 亿元,同比增长 23.5%,增速较前两年大幅提高(表 8-1)。
表8-1 资源税收入及增长情况
2010 年 6 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6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照 5% 的统一税率从价计征,这标志着中国资源税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内蒙古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专栏8-1 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资源税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财力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以新疆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累计达到21.64亿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稳定,且同比增幅较大,平均每月征收3.61亿元,平均同比增长450.89%,平均增收2.95亿元。2010年全年全区共征收油气资源税25.35亿元,较2009年的7.66亿元增长了230.94%,占全区资源税总收入32.32亿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个百分点。
二是相关企业税负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5%。油田企业资源税应纳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企业所得税却相应减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导致油田企业的总体税负增加的并不多,与企业的利润率相比仍然较轻。
三是完善资源收益分配。将收益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 号)、《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794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管理,从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矿产资源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外风险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和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治理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国土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 233.68 亿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294.74 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21.8%、39.9%(表 8-2,图 8-1)。
表8-2 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中央收入情况
图8-1 矿业权价款中央收入情况
“十一五”期间,除 2009 年受价格影响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整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图 8-2)。
图8-2 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收入情况
四是加强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2010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通知》一方面维护了矿业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单位找矿的积极性,稳定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