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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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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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