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加强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防止无轨胶轮车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蒲县宏源煤业集团“三违”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宏源集团各煤业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一、基本要求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车辆所用柴油机具有防爆性能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不会点燃环境气体,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的浓度,应符合NT220的有关规定。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防爆电气(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车辆外表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剂、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6、车辆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即瓦斯浓度达到0.5%(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三、车辆的使用5(
矿用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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