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日,万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万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以后,万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万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万某不愿在此工作了,于是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万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3月30%的工资即135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万某的3个月工资的30%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