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致命的因素随处可见,安全生产主要依靠现场管理,可见该矿的安全管理混乱,应该重判主要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监督管理的煤炭局领导也应该判处刑事责任,对安全员和工人加强教育培训,从源头上减少伤亡事故。
云南一煤矿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爆炸为值守人员明火焚烧销毁炸药引发,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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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晚8时15分,云南省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瓦窑坝发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地点位于金家湾煤矿工业广场边缘东北角(距煤矿主、副矿井口均50米),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
金家湾煤矿处于停建状态。
经查,爆炸系驻矿值守维持正常通风排水的工作人员,对矿内非法储存的炸药采取明火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引发。
因为金家湾煤矿出于停建状态,这一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
私存炸药的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因为爆炸物危害巨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对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 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云南金家湾煤矿爆炸导致4人死亡、5人轻伤,已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其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应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