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
(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
(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
(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
(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
(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