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档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财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一些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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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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