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的煤矿如果已缴采矿权价款,且出让的资源尚未开采完毕,可以申请退回采矿权价款。对矿山已开采出的资源,采矿权人可以自行处置。
围绕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如何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平台。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将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出让和转让全部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有的交易行为实行统一的模式化管理。 (二)推进“阳光作业”。实现阳光作业,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开、立项和审批公开、出让信息公开、资格要求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公开、出让结果公开、信息反馈公开的“十公开”制度。严格实行接办分离、网上报批、联网审查、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土地、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各种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全面检查土地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从严执行纪律和规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从严落实“八个严禁”:严禁隐形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矿产资源配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转化和配套项目应得到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规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一律依法收回资源;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闲置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一律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概算投资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闲置满两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值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严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非法转让土地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规避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制度,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一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偷税、漏税,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行为,并对监管不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土地类别和用地性质,擅自变更容积率,违反规划设置矿业权,凡因特殊情况改变土地类别和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的,除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外,一律向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备案,接受监督;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审批、供应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委员会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交易市场程序监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的多层次联合监管体系。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配合,开展打击倒卖土地专项工作;由区煤炭局牵头,区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开展打击煤炭资源转让偷漏税违法行为专项工作;由区规划局牵头,区建设、发改等部门配合,开展治理违反规定改变土地类别和用地性质,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规违纪行为专项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规划局、发改委、建委、煤炭局、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清理土地、矿产资源闲置浪费问题专项工作;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委员会在统筹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建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区纪委监察局要组织协调各项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审批、供应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行为,从严监督、从严查处。 (五)严肃查处案件。要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着力点,坚决遏制土地出让、矿产资源配置领域腐败现象。要认真疏理排查案件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各镇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同时要增强查办案件的主动性,注重在项目稽查、执法监察、上级督办、专项检查和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配置领域的腐败问题。要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审计、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既有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警示,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以及刹风整纪等结合起来,促进惩治成果更好的向预防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