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批许可条件
一、初步设计须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导下编制;
二、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定额指标、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批准的矿井勘探地质报告,有井筒检查钻孔和相关的工程地质资料,包括邻近矿井、老窑分布情况和主要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对首采区进行物理勘探。
四、初步设计按规定应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专篇。上述篇章内容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依据,应有与外国公司或厂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初步设计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七、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
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是依据勘探地质报告进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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