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20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2月成立,经营20期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智能高频通信开关电源系统产品(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03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3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250万元、营业费用230万,管理费用65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利润310万元,投资收益33.5万元,营业外支出42万元,利润总额305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30万元。
2、2003年“营业费用”账户230万元,其中广告费120万元,宣传费50万元,支付给经销单位经销手续费40万元(根据有关协议,以经销单位上年实际经营业绩为依据,以自制凭证计算并现金予以返还),其他人工费用20万元。
3、2003年“管理费用”账户650万元,其中200工资万元,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过节补助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技术开发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试验性装置设备3台,每台8万元。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税收优惠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税金、差旅费等178万元、委培费2万元(系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
4、2003年“财务费用”账户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企业经批准按10%的年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已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50万元系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其中2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10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甲企业(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拥有甲企业10%的股份。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600000
贷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5、2003年“投资收益”账户33.5万元,系从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6、2003年“营业外支出”账户42万元,2其中万元系支付给乙企业的违约金
7、2003年初,为了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的60%转增为注册资本,用于高技术项目的后续研发和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0
贷股本 6000000
8、其他相关资料
(1)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制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职工年平均人数为150人,全年工资性支出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完税。
(2)“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3)企业2003年账未结。
正确答案: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营业费用”账户
(1)通信及高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8%=32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120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05分)
(2)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宣传费=4000×05%=20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50万元超过标准部分的3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05分)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05分)
故企业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经销手续费40万元无合法凭证全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1分)
2“管理费用”账户:
(1)工资项目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03分)
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150×960×12=1728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工资总额=200+10=210万元
超标准列支=210-1728=372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05分)
(2)工会经费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05分)
(3)职工教育经费项目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28×15%=2592万元企业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超标准04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分)
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05分)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
贷:管理费用——委培费2万元(05分)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2万元
贷:本年利润2万元(05分)
(4)职工福利费: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728×14%=241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28万元
超标准列支38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分)
(5)业务招待费项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4000—1500)×03%=15万元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75万元超标准部分6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05分)
(6)技术开发费项目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05分)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05分)
自2003年1月1日起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计算2003年比2002年支出增长比例
(150÷120)×100%-100%=25%>10%
计算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
150×50%=75万元
3“财务费用”账户:
(1)集资款利息项目
?企业经批准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05分)
允许扣除部分:(10÷10%)×4%=4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0万元
超标准部分6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未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支付集资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万×20%=2万元(05分)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05分)
(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05分)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故企业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的全部利启5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05分)
4“投资收益”账户: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
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05分)
5“营业外支出”账户:
违约金项目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故企业发生的2万元违约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05分)
6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企业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05分)
相关调账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12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20万元(05分)
7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故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05分)
二计算过程:
1企业所得税:
(1)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4000+50)-2530-220-230-650-60-42=318万元
(2)纳税调整增加额183416万元
其中:
1)工资372
2)三项经费4+(0408+2)+3808=10216万元
3)利息支出6万元
4)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5)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业务宣传费:30万元
经销手续费:40万元
(3)纳税调整减少额75万元其中:
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75万元
(4)纳税调整后所得:318+183416-75=426416万元
(5)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50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426416-50=376416万元
或:
应纳税所得额=3015+30(宣传费调增)+40(手续费调增)+372(工资调增)+4(工会经费调增)+0408(职工教育经费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重复扣除调增)+3808(职工福利费调增)+60(业务招待费调增)—75(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6(刊息指标准调增)-335(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376416万元
(7)应纳所得税额=376416×15%=564624万元(1分)
(8)企业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9)企业应补缴所得税=564624-30=264624万元(1分)
2个人所得税:
应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0万×20%+600万×20%=122万元(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