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因伪造并使用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事后违法当事人拒不前来接受处理,将扣车凭证交给车主,让车主到交警队去讨要机动车,请问交警队能将车辆返还给车主吗?
参考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自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要返还被扣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必须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二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只将有关证明材料丢失的就是要补办相关证明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核实相关情况查明事实真相此案的当事人有伪造并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且拒不前来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将案件事实核实清楚之前是不能将被扣机动车返还给车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