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10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10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装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
(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名少?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明知商品是组装机却以进口机出售主观故意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不作虚假宣传”“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义务的规定
(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是指自然人乙咨询公司知假买假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并且以公司名义起诉不属于自然人主体因此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因此甲公司应赔偿丙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