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钢材城,又称无锡东方钢材城,是目前长三角地区规模较大、规划较完善、功能较齐全的不锈钢专业批发市场。东方钢材城由江苏汇坚国际控股集团投资开发建设,占地面积750亩,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可容纳各种不锈钢经营厂商1000多家。
长沙的钢材市场有哪几个?最新的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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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钢材市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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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市场管理主要是哪几个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整顿钢材流通秩序,保护合法
经营,制止非法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
蓉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是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计划
外钢材合法交易场所。其宗旨是:广泛吸收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资源,组
织指导钢材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社会
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四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由成都市物资局主办,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办公室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市钢材市场管
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管理钢材
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钢材经营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国
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资源流向进行指导;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进场资源和进场交易双方的购销
资格,对场内和通过市场的交易票据进行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
(四)向上二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钢材市场的动态、情况
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派
员进场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查处场内违法违章交易和不按规定的场外交易;
2·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查处违章违法经
济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
4·对通过钢材市场成交的钢材资源的来源、去向和交易双方的资格
及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
(二)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调解价格纠纷;
2·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出现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解
决;
3·对钢材市场成交钢材价格及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4.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为方便供需双方,成都市钢材市场下设水碾河交易厅(市金
属公司内)、西门交易厅(成都物资贸易中心内)、盐市口交易厅(市生
产资料服务公司内)、蜀都大厦交易厅(西南物资市场内)和少城交易厅
(成都市建材公司大厦内)。各交易厅均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管
理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必须是具备钢材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
企业和生产、使用钢材的单位。进场单位须待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
或《营业执照》,到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证》方可进场交易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入场采购钢材的,可凭本单位
介绍信办理临时进手续。
第八条 以下钢材必须通过钢材市场公开销售:
(一)县以七钢厂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自销的钢材(由物资部门和主
管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三)有进出口钢材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口的钢材(以进养出的除外
);
(四)有钢材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钢材(物资部门的钢材经营
企业和主管部门供销机构供应直属直供企业的部分除外);
(五)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积压和不合使用的钢材(一吨以下零
星调剂除外);
(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除外);
(七)不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临时经
营的钢材;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其他钢材。
第九条 钢材市场的进场单位应将可供资源直接进入钢材市场(含各
交易厅,下同)销售。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视为“通过钢材市场销售”:
(一)供方将资源委托钢材市场代销;
(二)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进入钢厂办理审查手续并加盖“钢
材市场专用章”;
(三)供方定期(定量)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已成交的专用
发票或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须经本单位鉴章),由市钢材市场
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条 本市各单位销售(含调剂串换)的计划外钢材,必须使用“
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凡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部分,供方须持
已成交的专用发票第一、七联交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一式两份,
送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含各交易厅管理组,下同)审查,并加盖“
钢材市场专用章”。在钢材市场组织的交易会、调剂会上成交的钢材’亦
须在发票或合同上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凡未用
“钢材市场专用发票”或未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的,银行不办理结算
,运输部门不予承运,购销双方的财务部门不得入帐。
第十二条 各钢材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按规定必须通过钢
材市场销售的资源,应在交易前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上报资源表(包
括品种、材质、规格、数量、来源、进价、销价、进货、销售原因、销售
原因)。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还应提交计划分配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
的批准文件。停、缓建项目的剩余钢材,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和其他有关文件。上述资源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始得销售。
第十三条 凡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
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自产自销的钢材,县级物资企业和物
资供应站及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供销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按国家规
定去向销售的钢材;可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接受当地物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由供方按销售额代收不超过3
%的管理费(在“专用发票”收费栏中填列),用于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
室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在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二)转手倒卖合同、提货凭证、调拔单、批件、发货
(三)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和收费标准;
(四)不使用钢材市场专用发票;
(五)擅自将计划内钢材转计划外销售;
(六)不执行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
(七)在商品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客户;
(八)应通过钢材市场交易的钢材进行场外交易,不如盖“钢材市场
专用章”;
(九)偷税漏税。
第十七条 有前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
行、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成交额10%以内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钢材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未建立有色金属市场前,计划外有色金属的交易参
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接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