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着眼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定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对全国铁路具有普遍的针对性。其中有些规定,如企业安全管理、设备维修使用、线路施工管理、危险货物运输、与公用路网接轨等,不仅对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铁路运输企业适用,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也适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包括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确有自身特点,如主要为特定的企业或单位服务,运营范围较小,安全管理环境和要求也不同于那些从事公共运输经营业务的铁路。
管理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单位,也不必须就是运输企业。若要求这些企业或单位执行条例所有规定,不符合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管理的实际。比如,条例规定设置线路安全保护区,但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有的仅在厂区内运行,受社会环境影响很小,就没有必要设置。
因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条例规定执行,既要求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管理遵循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方针,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也为从实际出发加强这类铁路的安全管理,留出必要的灵活空间。
铁路专用线是否适用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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