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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动的政策

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2〕5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第二条主要任务中提出: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这意味着,如果按期执行,电力企业可以每年调整一次上网电价,承担煤价波动的风险也相应减少。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到10%,相当于电力企业承担煤价波动的责任更少,由其他主体承担的比例由70%升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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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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