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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以科技创新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经信、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支持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八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的利息和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量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农村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农业科技基地、示范园区,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在本市开展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第十三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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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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