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超能力专项监察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超能力生产现象,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
二、监察对象及监察方式
监察对象:全省所有生产煤矿。
监察方式:以分局监察为主,省局抽查为辅。
(一)分局监察。各监察分局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以超能力幅度大、灾害严重、超头超面、接续紧张的矿井为重点,精准确定监察对象,明确带队领导和监察人员,制定监察方案,开展超能力专项监察。本次专项监察的重点区域是超能力问题比较突出的榆林和灾害严重矿井比较集中的咸阳、宝鸡、韩城等地区。每个分局监察不少于3处矿井。
(二)省局抽查。省局采用明查暗访监察方式,结合风险研判情况和各分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重点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抽查。省局在联系指导分局辖区抽查不少于2处矿井。
三、监察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是否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如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两类”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结果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按照灾害治理顶层设计进行灾害治理;是否按照规定的日进尺、月进尺组织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些煤矿超能力生产幅度大,导致采掘接续紧张,头面增加,系统可靠性降低,有的冲击地压矿井不执行采掘进度限定规定和限员规定,超能力生产成为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局局务会议和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煤矿项目建设和释放优质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9]300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选派监察执法人员,精准研判,抽取监察对象,在做好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的同时,认真开展好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工作。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专项监察在执法系统中下达文书时,选择超能力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20年度产量和2021年以来的生产情况;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核查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结算报表。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超能力的、超头超面的、灾害治理不到位的、接续严重失调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上报。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沟通,问题突出的地区,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整治。对于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支持其按照规定核增产能,依法生产。要通过严格执法,切断符合核增条件但不依法核增、超能力生产煤矿的后路,消除其超能力生产的侥幸心理。
(三)认真核实,精准监察。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是否严格按照顶层设计规定的日进尺、月进尺组织生产,要认真精准核查核实,严格查处各类图纸、并进行现场核实,如若超过规定,一律按照重大隐患进行严肃处置。冲击地压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必须严格执行班(日)进尺限定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快速掘进。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专项监察活动完成后,省局各监察组和各监察分局要进行全面总结,榆林分局、咸阳分局各报送2个典型案例,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请各单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监察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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