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是矿业大省,长期高度重视和谐矿区建设工作,赵乐际就曾亲自就和谐矿区建设相关工作调研,对榆林“村矿和谐”经验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利益分析法,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分配调节好利益关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一定要有和谐的思维、和谐的智慧、和谐的胸襟,具体地、历史地分析矛盾关系,解决矛盾问题,促进社会关系和谐;一定要依法办事,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公正公开透明。
为缓解村矿矛盾,构建和谐矿区,榆林市神木、府谷、榆阳、横山等各地纷纷进行了积极探索。早在2005年,神木县就要求煤矿企业每吨提取2元,用于困难群众扶助和地表治理。2008年又出台《采煤塌陷损害补偿暂行办法》,对县域内因煤炭开采导致地表塌陷,影响居民居住或因煤炭开采给当地群众在耕地、林草地、建筑物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做出具体、详细的经济补偿标准。
府谷县则试点选派矿区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到煤矿担任民调副矿长,搭建解决矛盾的平台;在煤矿生产的每吨煤炭售款中提取3元的开发补偿费,用于移民搬迁、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惠民工程和采空区生态治理等工作;在与村矿有关的事项上,采取公示、听证和意见征询等制度,广泛征集民意。
2011年,榆林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榆发〔2011〕4号),明确建立村矿共建、共治和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促进和谐矿区建设。即:将企业赢利和村民增收紧密联系起来,村民按照一定比例入股煤矿,参与煤矿经营,实现共同发展;村上和煤矿都积极参与矿区的生态治理和社会管理,通过建立村矿治安联防队、村矿纠纷调委会等形式,共同化解矿区社会矛盾;村上通过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文明乡风,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煤矿企业则在企业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解决村民吃水、上学、就医、养老等问题。同时,在和谐矿区建设实践中,提倡建立村企联合党建机制、村矿协调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等三项机制。
随后,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和谐村矿建设的工作方案》(榆政发〔2011〕31号),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方法途径,为和谐矿区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指导。
为保障和谐矿区建设顺利推进,榆林市政府号召各县区根据县区实际,实施“13351”工程,即:以《榆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这一文件为指导,通过村矿共建、共治、共享三种途径,加强村企联合党建机制、村矿协调机制和全面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三项建设,对老矿、新矿、国营大矿、民营矿和新增资源整合煤矿等不同情况分类采取五种模式,多种方式加快利益共享机制建设,力争矿区村民在榆林率先实现年收入超过1万元,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