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铁路局应当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路网能力、有利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统筹考虑既有线、新建铁路、主要枢纽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编制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指导专用线接轨工作。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开通运营等各阶段工作,动态掌握工程进度,督促被许可人落实行政许可批准的技术方案,积极推进设计、施工等工作,及时更新专用线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上报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第四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对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许可:(一) 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 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接轨标准的;(四) 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产权、使用权的;(五) 专用线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六) 因被许可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七) 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行政许可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八)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注销专用线行政许可:(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 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中止修建专用线的;(三) 被许可人拆除专用线的;(四) 被许可人破产的;(五) 被许可人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六)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对被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采取线路封闭措施,并停办其运输业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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