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应于矿井工程施工的所有单位。
3、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井下工程开工、停产、复工前的工程验收负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标准检查及验收。
4、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者,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技术负责人是本制度落实参与对工程开工(复工)前的检查。
5、实行矿井工程开工、停产、复工工程许可制度的工程包括采煤工作面安装、撤出及回采,掘进巷道施工,硐室施工,大型机电安装工程、地面土建工程等单位工程的施工;复工工程包括:停产施工超过3天并有较大生产变化的工程。
6、矿井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工程许可制度执行,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3日向分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组织职能部室人员3日内对申请开工(复工)的工程进行开工前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允许开工,并签署意见,明确开工时间,施工单位严格按签署一间进行开工(复工)。
7、加强外来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外来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承包矿井工程的开工、停产、复工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协调,由承包方提出施工申请后,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后方可施工。
8、矿井工程的开工(复工)许可制度实行现场挂牌管理,经申请后获准开工(复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制定开工(复工)许可牌,排板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施工单位、允许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等内容。许可牌板统一管理,于开工前在现场悬挂。
9、对应进行开工申请的工程,未进行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罚款;造成人身事故或一至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10、对应进行开工申请的建设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或未申请而允许开工的有关管理、监督人员,追究其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煤矿恢复生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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