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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在A国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1-20%)×20%×(1-30%)=4704(元)

在A国取得的彩票中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

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4704+6000=10704(元)

在A国实际已缴纳的税款=6000+5000=11000(元)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在B国取得的设计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6000元

则应在我国补税=7600-6000=1600(元)

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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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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