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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多少的煤炭限制开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提出“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同时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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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十五”西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十五”期间在西部开采矿产资源作出严格规定。

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并决定采取六个禁止、一个严格控制和两个限制等有力措施。

六个禁止是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汞等污染环境的矿产;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一个严格控制是指严格控制在生态动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两个限制是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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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2]26号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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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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