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铁路法》第二条规定,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一般都是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内部服务之用。
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输生产体系,而铁路专用线的配套相对简单,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在2013年3月铁路体制改革前,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国家公用铁路网接轨,由铁道部实施行政审批。
铁路政企分开后,依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相关部门对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交由企业管理;能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把关的,交由专门机构管理;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的,通过制订完善相关标准,监督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铁路行政审批事项。
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该项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可以任意进行。由于铁路运输的联动性,有必要从加强安全管理的角度,对相关企业和单位提出要求。
因此,条例规定了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即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本条例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都应该遵守。
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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