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部署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 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 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意见》 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开始进人全面实施阶段。发展目标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 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 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 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 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其中,第9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 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 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 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第15条规定,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进一 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 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 面提髙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 成、运动式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 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 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 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 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 障。
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 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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