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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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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马桂军

一、生产能力核定的原由及依据
1、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中“各地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核定能力进行复合,并把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要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的要求,辽宁省煤管局与辽宁煤监局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力进行重新复核,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构建生产能力管理的新体系、新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2、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核算。
二、生产能力核定的简要过程及方法
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是铁法煤业(集团)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立井),该单位组织各专业核定人员采取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方法,并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二、大明煤矿(立井)现状K1———5K———E(式中:式中取风量计算最大值N式中:b(矿井正常涌水量为W—掘进工作面年产量为:ζ:速度系数Q = 230= 340.76 t/h= 148.87t/h年原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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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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