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政府直接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商。颁发给谁由政府决定,通常根据进口企业上一年度在该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许可证是免费的,谁拿到就可以从进口中获利。进口商在进口时只需要支付国际市场的价格,转手就能在国内市场按国内的高价出售。其所得的利润正好等于征收进口关税时政府的税收部分c。当然,进口许可证也许会直接发给需要使用进口品的消费者(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相当于花费了较低的成本购置了高价商品,c直接到了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社会总利益变动与征收关税时—样,只不过c部分从政府转到了国内的进口商或一部分消费者手里。
②政府根据进口商或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许可证。这种方式与前一种略有不同的是,谁都可以申请许可证,政府在申请的基础上审批颁发,其过程比前者复杂。为得到许可证,进口商或消费者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需要进口,互相之间还要竞争,得到许可证的过程不像前一种那么容易,其申请过程中(被称为“寻租”行为)必然付出一定代价。最后归于拿到许可证的进口商或消费者的利益,减去所用花费,会小c。由于这些在申请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是额外的,因此,整个社会的利益少于征收关税下的情况。
③政府公开拍卖许可证。谁愿出高价谁就可以拿到许可证。作为进口商,愿出的最高价不会超过进口所能获得的利润,即不超过c。一般来说,拍卖中的竞争会把价格量终抬到最高,从而使许可证的价值等于c。但不管进口商最终出什么价,他们所付的正好等于政府所收的。c部分即由政府和进口商共分。这种情况下各集团间的利益分配与征收关税的情况更为相似,整个社会的利益变动也与征收关税时的一样。
④政府在设置限额以后,将权限交给出口国由出口国自行分配。这种情况相当于将进口许可证免费交给了外国的出口商,出口商将他们的商品按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价出售而获得本来属于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的利益。c部分到了外国出口商手中,对进口国来说,是一种额外损失,整个社会的净损失变成了b+d+c,大于征收关税时的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