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增值税全面转型的配套政策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新条例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对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除保留适用盐13%的税率外,其他均恢复到17%。具体规定如下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此通知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意即:自2009年元月1日起,除食用盐以外的其他盐适用税率为17%,煤炭的适用税率为17%。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将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