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为《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扩展资料:
生物质颗粒燃料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2、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3、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