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和我是一个地方的,我也是济宁的。她是九七届,我是九九届。
我先说一下我们那几年的一个考试规则。
我们往前数几届、往后数几届,都采用的是原始分制。就是说每一科150分满分,一共五科,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总分满分都是750分。
而我们那几届,我觉得应该就是从苟晶她们九七届开始。实行的是,标准分制度。标准分制度的满分是900分,这个分数只有在高考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平时就是按照原始分来计算。
900分怎么计算呢?我到现在其实搞得也不是特别明白,大概是这样的:五科,每一科的全省第一名是900分,无论他考了150还是140。依次往下,按照他的一个全省的排名来算一个合理的分数,你比如说他全省排到了第100名,那可能就是820分。每科相加取平均,就是你每一科在全省的一个排名,然后累加起来,得到一个标准分。
这种标准分有一个极其突出的特点,就是鼓励那些在一个学科当中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就是偏科的学生。比如说有一个考生,语文好,或者数学好,而其他的成绩一般。那么他的语文、数学有可能考到800多分的话,这个学生的总分是非常的可观的。如果你每一科都很平均,不太高,你按原始分算,你的成绩不错,但是按照在标准分算你不占任何优势。
这样一来,就比以往容易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了。 一些平时成绩比较平均、但是每一科都不突出的,在高考的时候就没有优势了。反而那些单科成绩非常突出的就占了优势。
执行标准分的那几年,每个班都有大量的意外情况出现。平时成绩不错,可是高考成绩下来很不理想;那些平时成绩不见得多好,但是单科突出的人,高考就往往令人吃惊。
现在回到女主这件事上面。平时成绩好,但是高考出现意外,在那几年是太正常了。我们班的平时前几名的同学,就有三个意外。按照平时的成绩应该可以考本科,结果就考了一个专科。所以苟晶说她平时成绩好,高考翻车,这种情况是正常的。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女主当时说顶替她的老师家的孩子,上的北京煤炭工业学校。我当时一看这个就明白了,第一年高考她肯定没有考好。因为这个学校我们当年报志愿的时候也有注意过,是一个高中中专。既然那个女孩儿上的是这所学校,可以证明女主第一年高考就翻车了。
至于第二年,就像我上面说的那样,也是非常正常的情况,特别是复读的压力非常大。我身边的同学这样的不罕见:复读高考,还没有第一年成绩好。
高考翻车,出现意外,其他地方也许也有,而在山东这样一个高考大省,更是常见的一件事情,并不多么奇怪。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的解释是,那个时代能考上中专的都属于学霸级别。
其实,有的人忽略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苟晶参加高考的时间,分别是1997年和1998年,这个时间是比较特殊的,它特殊在哪里呢?特殊在苟晶参加高考的前一年,也就是1996年,国家就颁布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这也就意味着从1996年起,国家对各大高校生不再进行包分配工作了,那么这意味着什么,想必大家很清楚了。
第二个问题,苟晶参加高考最终分数线只达到中专录取分数,甚至第一年只达到中专委培生的分数线,这个分数线已经是非常低的了,当年苟晶参加高考的分数已经被官方通报出来了,这个分数肯定是准确的,当年仅凭邱印林等那几个被处分的人是完全没有能力去更改苟晶分数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苟晶当年的真实水平就是中专的水平而非她之前所说的全区前几名。所以说苟晶两次参加高考都是正常发挥,那么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她也只是考上了中专,这与她之前为自己设定的学霸人设不符。实际上,在以前,通过高中上中专的并非学霸,而从初中考上中专的,这才是实打实的学霸!
第三点问题,通过官方通报,我们发现苟晶并非是她所说的学霸,而且对于当年的顶替事件,她应该是知道的,因为她没有选择报填志愿,也就是说当年是她自己主动放弃的,而第二年参加高考后,她是有报填志愿且选择服从调剂,官方通报说的很明确,她第二次被录取是正常录取,这也与她的说法是完全不一样的。
所以说,当看清了这三个问题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苟晶当初的自我爆料就不难发现,苟晶是一个非常善于懂得利用规则利用舆论来制造焦点为自己提升知名度的高手,她选择性的规避了当年很多重要的细节与事实不谈,虽然当年邱印林的女儿确实顶替了她的名字上了学,这绝对是不可容忍的事情,是违法行为。但是,苟晶事件与之前的陈春秀事件其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这里不得不再次替陈春秀感到惋惜,不仅人生真正的被毁了,甚至热点都被苟晶给抢走了。
其实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我们应该清楚,苟晶当年是在自愿放弃的情况下,她的班主任邱印林才选择了让女儿去接替她上了北京的那所中专而非苟晶提到的北京某大学,而第二年,苟晶上的那是中专也是她亲自报名并选择服从调剂后被正常录取的,所以说,邱印林女儿在顶替了苟晶上了大学后其实是没有影响到苟晶日后的生活轨迹的。
其实在那个年代,顶替事件是时常发生的,邱印林利用职务之便以触犯法律但也是不损人利己的方式为自己的女儿谋取一个更好的人生究竟应不应该被社会理解,我很难去表述,因为这与陈春秀事件真的有本质上的区别。
不过,既然有法律,那么任何无法解释或者不愿解释的事情,我们也只能“依法办事”了,但是,作为当事人,苟晶也不应该如此夸大自己的经历刻意博取众人的同情,实事求是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