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内的所得为400万元。该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的总所得为100万人民币,其中,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万元,这两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0%;在B国的分支机构总所得为50万元,其中股息10万元,适用税率30%,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5%。国内适用的税率为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企业认为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因此,在汇总纳税时,只按境内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求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企业申报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请分步骤确定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属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但对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款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原则确定每个国家的允许扣除的限额在扣除税款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依照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确定A国的所得税款扣除额:
A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20+40)×10%+40×40%=22(万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额为:
(400+100+50)×33%=1815(万元)
A国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为:
1815×[100÷(400+100+50)]=33(万元)
A国允许扣除的所得税款据实扣除扣除额为22万元
确定B国的所得税款扣除额:
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10×30%+40×45%=21(万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额为:
(400+100+50)×(30%+3%)=1815(万元)
B国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为:
1815×[50÷(400+100+50)]=165(万元)
B国允许扣除的所得税款按限额扣除扣除额为165万元
该企业按正确方法申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额为:
1815-22-165=1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