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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某橡胶厂(需方)与某村综合厂(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总价款为20万元的炭黑合同;合同规定村综合厂应于

2001年1月1日,某橡胶厂(需方)与某村综合厂(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总价款为20万元的炭黑合同;合同规定村综合厂应于同年4月1日前发货;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但到了4月1日,村综合厂并未发货,后经了解,村委会在综合厂订立合同前,曾批示此合同要经公证。但综合厂与橡胶厂订立合同时,并未订有公证条款。村委会认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指示综合厂不要履行合同。橡胶厂于是以综合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厂支付违约金l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该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均有履行能力。

问题

1.村委会有无确认该合同无效的权力?为什么?

2.公证是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为什么?

3.应由村委会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由综合厂直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橡胶厂要求综合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理?你认为违约金依法应如何支付?

正确答案:
1.村委会无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
2.公证不是合同的必经程序因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公证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3.综合厂是合同当事人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作为综合厂的上级组织并不是当事人不对橡胶厂承担违约责任
4.橡胶厂要求综合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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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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