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正确答案:
[答案](1)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2)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意义在于:预期违约作为合同当事人预先保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1)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2)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违约或者以其行为表示违约3)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违约表示必须是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毁约没有正当理由
(5)预期违约的效力表现在: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属于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只要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就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期违约也可以看做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只不过主张期限提前而已考生在回答该法条分析题时应当从表态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意义和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