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到鑫泽超市购买日用品,看了几张VCD,觉得不是很满意,就放下了。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林某拿了VCD而没有结账,拦住林某并强行对林某搜身,并打开林某的包进行检查,但是并没有发现VCD,于是保安人员向林某道歉并解释说,商店有规定,为了确保超市不丢东西,保安必须对有偷窃嫌疑的人员进行搜查,而且在商场门口也贴了告示。林某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于是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1)超市侵犯了林某的什么权利?
(2)林某可否向超市主张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超市因为怀疑就强行对林某进行搜身并强行检查其包是对其人格权的侵犯
保安认为超市已经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自己这一权利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超市尽管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保安搜身的权利但该告示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市没有权利搜查林某综上所知该超市侵犯了林某获得尊重的权利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林某可以对该超市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