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C.甲在行使代位权后不能再行撤销乙的抛弃债权行为,因为抛弃行为本身无效
D.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ABD
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