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解答: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01+500×150\/10000)\/(1-56%)×200\/500×56%+200×150\/10000=43655+3=43955(万元)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0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批发卷烟按照5%的税率即征消费税320×5%=16(万元)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320\/80×100×5%=20(万元)投资零售企业按照批发行为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