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 局发布的中青联发(1992) 26号文件《关于共青团发展第三产业、
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共青团兴办第三产业经济 实体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推动科技进步,方便群 众生活,培养青年人才,增强共青团实力有着积极作用。团办经
济实体应以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团的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坚持为 社会服务、为青少年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的方向。共青团各级
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可以兴办第三产 业经济试题,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县以上党政机关团委兴办经济实体要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
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