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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还有开采煤矿的吗,分布在哪?谢谢

门头沟的煤矿分布在大台,木城涧,王平地区,斋堂地区。大煤矿全都封闭了,国家不让开采了,小煤矿剩下的也不多了,都是私自开的或者是本地人开采的,
其实,现在门头沟已经没有什么值得开发的煤矿了,不建议从这方面淘金,风险远远大于回报!!!

我2007年高中毕业,又上了一年煤校学采矿工程,现在在煤炭单位就业半年,现在觉的自己学历太低,不想上函授,据说那个没怎么有说服力,现在想重新参加高考,争取考个好点的学校,谁知道这样可以吗?

可以选择成考和自考两种

成考好考一点..基本都是挂着名混个毕业证..

自考就相当难了..当然考上了含金量相当高..

你要是不想函授的话只能放弃工作..

成考报名好像是在6 7月份..

你可以联系当地教育局..

问他们具体情况..

中国矿业大学采矿专业(煤炭方向)就业前景如何,是否要经常下井

您好 楼主
很高兴看见了您的问题
虽然我无法正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但是我的回答能给您几点提示
1 游戏中遇到了疑问可以先去看看游戏帮助
2 当自己实在无法解决时可以求助资深玩家
其实 很多难题都是完全可以自己解决的
当您自己解决问题时是不是很有成就感。
同时我也深信楼主的智慧!
祝您能早日找到问题答案!
希望我的回答也能够帮到您!
祝您好运。谢谢采纳 !

谁能給我一分煤矿违章界定标准以及罚款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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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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