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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公司拥有餐饮

W公司为设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性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例为64,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公司拥有餐饮、客房、商场、娱乐等部门。该公司于2003年投资注册并开始营业,当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2004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两年均无纳税调整事项,W公司税后利润的70%用于投资者分红。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将两年内分得的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再投资,增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要求

确定W公司的外国投资者2003年和2004年再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并简述理由如符合,试计算其再投资行为应退税额。

正确答案:
1.W公司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适用税率15%由于外商投资达到1500×40%=600万美元超过了500万美元所以可以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W公司2003年投资并盈利所得税优惠期间开始计算2003年免税20042005年减半征收由于2003年免税所以不符合再投资退税的条件2003年的再投资没有退还的所得税
3.W公司2004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以对于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应该计算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额=1000×(1-15%\/2)×70%×40%=259(万元)
 再投资退税额=259÷(1-15%\/2)×(15%\/2)×40%=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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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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