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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问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达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达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韵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光中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光中公司是否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例答案如下:
(1)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冻召集和主持所以不应由甲而应由乙来主持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过特别决议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的该项决议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不合法
(4)光中公司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海南分公司是光中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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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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