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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与商场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与该商场主管人事的副经理因事发生争吵争吵

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与商场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与该商场主管人事的副经理因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第二天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请问朱某的做法错在哪里?

参考答案:

朱某未依法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朱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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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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