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后,北京市市政管委积极贯彻国家八部委局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订了一些初步的设想。
他们提出,今明两年,要按照国家八部委局的《指导意见》,在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中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明确缴费主体,实行“谁用热,谁缴费”。“热”作为一种商品,使用者受益并承担供暖费用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要以协议的形式建立一种契约关系,用户按规定足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保证按时、按质提供供热和相关服务。对于不能按时交费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缴热费,直至追加滞纳金。对于不能提供良好服务的供热单位,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按一定标准责令其向用户退款,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将现行的福利供暖制改为货币化分配制,实行暗补改明补。初步设想是,在职工(包括公务员)工资内明确采暖费补贴科目。补贴的基数应该参照职工住房标准,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分担的原则实施补贴。超出标准面积部分,全面由个人自行负担。对国家公务员,随级别的不同,享受住房面积不同,按一定比例由财政在工资中给予补贴;对事业单位职工,需考虑其职称或级别,参照公务员补贴标准制定出相应的补贴办法;对离休干部,可以参照公务员的补贴标准,由原渠道给予补贴;对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的补贴要重点研究,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从长远看,企业退休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应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自由职业者,包括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以及其他自谋职业人员,一般应自行支付全额采暖,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切实做好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补贴基本标准,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290元/月,其中不包含热费补贴的部分。在今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中,要将热费补贴成分考虑进去,适当调高标准。对于无职业者(包括“农转非”、“买断工龄”下岗人员),其中一部分通过严格的甄别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统一供热价格,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目前,北京市居民采暖共有四种价格:小型燃煤锅炉房16.5元/平方米;燃煤间接锅炉房19元/平方米;热力集中供热24元/平方米;燃气(油)锅炉房30元/平方米。改成个人交费后,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人们会提出,同样享受室温18±2℃的服务规格,而价格相差能达到80%,不公平。二是热费改革的核心是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同一单位、同一级别可能就有四种补贴额,财务无法进行测算和管理。因此,全市必须统一价格,下一步还需要具体进行测算和研究,以便制定合理的供热收费标准。
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已由市规委、建委和市政管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凡新建住宅的采暖系统,必须按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在这项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按户装表,在户内散热装置前必须安装温控装置。同时,北京也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对建筑维护结构保温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节能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已在若干个小区进行了试点。对于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温度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现房改造费用高、技术难度大,要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同时对其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北京市的供热单位数量过多,参差不齐,隶属关系复杂,管理难度大,需要在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对供热资源加以整合,走规模化发展之路,为规范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是发挥市热力集团行业龙头作用,充分利用其规模优势和承担大型项目建设的能力,进行市场兼并和供热资源整合。政府对其供热资源配置、运营成本和价格机制进行监管,使企业行为与政府的发展目标要求相一致。对大型国有企业依靠垄断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剥离,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将其直接纳入市场。
二是扶植建立若干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资本扩张能力的专业化供热企业。从原市房管局系统、市属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区属的供热公司等单位中,选择若干个规模较大、经营行为比较规范的供热单位,以此为基础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这些企业打破区域、行业的界限,整合社会上分散的供热资源,不断扩大规模,提升档次,使之成为在行业中兼并重组的重要力量。
三是加强政府对供热市场的管理,为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政府制定供热事业的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市场准入标准,建立服务质量考核体系,提倡和支持兼并、连锁或通过项目招标进行整合。各个供热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按照规划要求形成规模,使不够条件的小型供热单位联合重组或退出供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