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矿长审批。依据是虽然煤矿安全规程没有明确,但是专家解释认为必须需要矿长审批,因为这个涉及到安全隐患的问题,是必须慎之又慎的。煤矿管理中常规也是这么做的。施焊都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审查,主管通风领导(总工程师)审签,再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井下和井口施焊的规定。在井口房和井下施焊可能导致两大危险。一是引发矿井火灾的危险。施焊过程中飞溅出的火花与焊渣容易引燃一些易燃物品,如秫秸帘子、抹布、胶带、木材以及各种泊类等,如若没能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极易酿成重大火灾。1990年5月8日,鸡西小恒山煤矿皮带井施焊引起的80人死亡的火灾事故;1986年1月2日,山东枣庄矿务局山家林煤矿-380m大巷两部带式输送机搭接处烷焊结束后,不清理现场,人员升井,留下火种,导致24人死亡的火灾事故。二是引发瓦斯爆炸的危险。井下开采条件较为复杂,由于煤层赋存、地质构造以及通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瓦斯涌出形式和涌出量都会发生变化;而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隐患难以避免;尤其煤与瓦斯突出的突发性及其突出的大量瓦斯,可瞬间使一些巷道(包括一些进风巷道)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如果这时进行施焊而飞溅火花,必将引发爆炸事故。故此,在井下的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煤层中未采用砌碴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施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施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守该条列出的6项规定。各矿井都必须制定适用于本矿实际情况的施焊管理制度,除严格遵守本条6项规定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每一次施焊都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审查,主管通风领导审签,再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2)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3)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不准施焊,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的进风巷)严禁施焊;直接进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面的风流中严禁施焊作业;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施焊时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必须停止一切工作;(4)施焊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员、安监人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5)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人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一般来说比这个级别高,需要集团公司(矿务局)总工程师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