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第二条 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1)气割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2)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3)工作前由机运队施工负责人做好气割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统一指挥,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4)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经调度室同意方可施工。 (5)由负责人安排专人将气割时使用的工具运到工作地点,运送气割工具时应做到以下工作:1)严禁人、物同罐笼上、下;2)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罐笼上、下;3)储气瓶上、下时应通知绞车司机开车时车速放慢,严禁紧急停车;4)搬运储气瓶时应轻抬轻放。 (6)施工前,由安全部派安检员、通风队派瓦斯检测工、救护队派救护队员,携带灭火器和灭火水桶,在现场做好监督、监护和救护工作。 (7)施工前以上部门必须到现场后方可开始作业,若以上部门人员不齐不允许施工,由调度室通知其部门,影响工程进度及时间由不到现场部门负责。 (8)工作前由通风队瓦检员测量工作地点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电气焊操作。施工中瓦检员随时测量工作地点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停止作业,并用水迅速将焊渣及熔渣冷却。 (9)气焊工作时必须做到以下工作:每根乙炔管必须有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乙炔瓶的胶管接头、阀门的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附件、胶管、工具上禁止沾油;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离不少于10m;开启氧气或乙炔阀门时严禁撞击,防止产生火花;胶管接头应用细铁丝扎紧;作业火源距氧气、乙炔瓶之间距离分别不小于10m。 (10)气焊(割)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氧气阀和乙炔阀,不准将氧气管及乙炔管放在掉有熔渣的不燃性材料上,并仔细检查,不许丢掉一切工、用具。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洒水并派专人留守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12)注意事项: A、割嘴不许沾染油脂、泥垢,配件不得碰伤。B、割嘴必须用螺帽压紧不准松动和漏气,孔道必须畅通。C、氧气阀与乙炔阀应灵敏可靠,氧气管必须采用能承受2MPa压力的畅通红色橡胶软管,乙炔管必须采用能承受0.5MPa黑色或绿色橡胶软管必须有合格证,否则不准使用,软管若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时,不得使用,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E、乙炔管堵塞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除,发生回火时应先关氧气阀后关乙炔阀,乙炔阀着火可采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技术要求:A :焊缝应圆滑、平整,不准出现夹碴、气孔、裂缝等现象。B:切割面应平直,严禁出现凹凸不平、超限等现象。C:焊接面要达到规定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