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7.负责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及其它防治水装备的采购工作。
8.负责钻探、物探队伍的建设。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及时审批各种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的采购工作。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4.分管安全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及发证工作。
5.分管通风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通风科对防水密闭的设计、审核、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井下探放水队组同防治水办公室之间的业务联系。
6.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探设备)的购置工作。
7.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工作,参照相关规定督促基建科加强对外委队组的管理。
煤矿各矿长防治水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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