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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税费改革促进节约集约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为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提供了大好机遇,但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错过了这一机遇。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应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税费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在加强矿业市场建设,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矿业市场发生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矿业经济发展。

1.不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维护,现行制度规定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现行资源税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这样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负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匹配,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矿业开发成本偏低,利润很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设置对生态破坏补偿征收的费用,造成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应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的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

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交易混乱。只有让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

2.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遏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来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都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建议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可以用补偿消耗等量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

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扩大范围,实现基本全覆盖:同时,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额。

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的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的问题,需要我们既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又要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

经营矿业权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是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建议适当提高矿业权使用费,使之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这样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行为。同时,建议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

对矿业权的价值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由市场决定价值,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平等交易,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又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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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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