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政府国土厅83号文件规定,所有地方煤炭资源在整合过程中按获取资源时的价款的1.5倍赔偿。但在实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当时获取资源所确定的价款,有的高有的低。如获取早的有0.34元/吨、0.50元/吨、1.8元/吨,现在已经达到3.5元/吨,甚至7-8元/吨,差别悬殊。2、由于煤种不一样,获取资源价款也不一样。如吕梁炼焦煤的挂牌价款8元/吨,大同动力煤的挂牌价款2-3元/吨。不同煤种和地区的煤炭资源开采成本不同,影响地方窑主资源整合交易的积极性。总体上,现在市场价7-8元/吨,外省兼并整合方以12-14元/吨价款都愿意拿。 这样窑主不愿意整合,愿意私下买卖,逼近国有大矿只能许诺在今后的生产中补偿窑主。 政策建议二:关于资源“价”的核定问题。国有煤矿与个体户交易过程中,政府要有政策来维护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形成个体户漫天要价;同时,政策上规定地方窑主只能与包括山西煤销集团在内的六大集团交易,而不允许私下交易。解决资源“价”问题的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获取资源的价款标准统一提升至3.5元/吨,这样价款的界定与市场接近一点。第二种途径:制定一个标准出来。如:原来资源价款低于1元/吨的,翻2-3倍赔偿;原来资源价款1-2元/吨的,翻1.5-2倍赔偿;原来资源价款2-3元/吨的,翻1.0-1.5倍赔偿;原来资源价款高于3元/吨的,翻1.0倍赔偿。 政策建议五:关于扩界增层问题,建议政府必须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民营企业原则上不再扩界增加资源量,如参与大矿整合,可随大矿整合增加资源量。同时,凡是已获取探矿权的民营企业被整合后,民营企业的股权比重不易超过35%,更不能搞到49%,与国有大矿平分秋色。
煤炭资源整合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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